首頁 > 安全教育公告 > 出租、出售手機卡、銀行卡,支付賬戶、通訊賬戶,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技術支持或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觸犯法律的,將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警方提示
請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手機號、銀行卡(賬戶),嚴格落實實名制登記、使用。不要將自己的身份證、手機號、銀行卡(賬戶)、支付賬戶、即時通訊賬戶等轉借、轉租、出售給他人,貪圖這些小利可能影響個人征信,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